临高一男子在看守所都犯罪, 4个月敲诈狱友,非法获利16700元

2020-08-14 10:58   来源: 互联网

近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林高文唐等人提起公诉。"据称,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唐利用他在No号中充当"仓库"的便利。一所拘留中心的监狱,通过威胁、恐吓和暴力殴打,屡次敲诈受害人张、赵、刘,迫使三名受害人委托亲友把钱转移给微信或者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卡。唐某某提供手机、微信、银行卡等工具联系受害者家属,并收集犯罪所得,敲诈勒索所得,由唐某某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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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从2018年6月26日至29日,唐英年威胁、恐吓和暴力殴打张,并索要钱财。张先生被迫要求他的父亲赖梦嘉将3000元的钱通过微信转给微信。2018年7月15日,赵被调到第一军校。1唐所在的监管仓库。就在同一天,唐向赵先生要钱。赵先生委托他的朋友王某转帐唐提供的银行卡。7月16日,王再次委托王将支付宝银行卡中的2000元转帐给傅(唐氏的妻子)。"从那时起,赵某某委托他的朋友陈某某某等以支付保护费的名义,先后转帐给唐素素8400元。从2018年10月5日到10月7日,唐和诸如此类的人用殴打和威胁的方式敲诈刘。刘被迫委托他的朋友吴某于2018年10月7日将2000元人民币分期付款给唐朝的微信,10月9日为300元,2018年10月14日为1000元。


据了解,唐英年出生于1991年,201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2年监禁,2011年12月3日刑满后获释;2018年6月12日被灵桥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一个月的监禁,罚款2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执行后获释。他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6日被灵高县公安局拘留。


检察院认为,被告唐XXX在监控室重复敲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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